178歷史觀察室HISTORY, IN PERSPECTIV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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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上相遇與各方勢力

接觸、協商與衝突

能比較荷蘭與鄭氏時期,原住民族在貿易、土地與勞動上的不同處境與主動選擇。

慢慢讀,也能看懂

1. 原住民族主動參與東亞貿易

十七世紀外來勢力在臺活動時,面對的是已有組織、知識與利益的原住民族社會,並非空無一人的土地。北臺灣部分馬賽人參與海上往來和交易中介,地理及語言知識可成為交流資源。不同社群可能選擇合作、交易、協商或抵抗,而且選擇會隨情勢改變。不能因某社與外來者結盟,就把全體原住民族說成同意受統治;也不能把一次反抗當成雙方從未有過其他往來。

2. 荷蘭結盟新港並與麻豆衝突

以臺南一帶為例,荷蘭與新港社結盟,也與麻豆社發生衝突。1635年荷方聯合盟友進攻麻豆社,之後透過地方會議、長老與盟約等方式建立統治關係。地方會議讓公司傳達命令、處理社群關係,也表現權力的不對等。「間接統治」並不代表沒有武力或完全尊重自治,而是透過地方領袖等中介實施管理。要理解各社選擇,還要看其既有敵友關係、交易利益及所承受壓力。

3. 羅馬字書寫來自傳教教育

荷蘭傳教士以羅馬字母拼寫西拉雅語,傳教與學校教育使這種書寫方式傳播。後來人們也用它記錄土地等契約,部分文書兼有漢文,今天常稱「新港文書」。名稱不是一部由傳教士一次寫成的書,也不能把所有新港文書都當作荷治時期文件;這種書寫延續到清代。臺灣文獻館藏有1756年灣裡社的土地契約,便可說明地方社群使用文字處理土地事務的延續。

4. 核對年代、語言與條件

文字讓我們看到權利如何被記錄,卻不能單憑契約存在,就宣布交易必定公平。要看簽約年代、參與者、語言、土地範圍和條件,也要比較當時的治理與生計。課堂上若只得到一張契約,合理的做法是先說明它記錄了什麼,再列出還不知道的事,例如各方是否能理解條款。傳教、教育、土地與權力因此相連,但不能把某一份文書直接當成所有社群都服從的證明。

5. 屯墾供糧也增加土地壓力

鄭氏來臺後需要土地與糧食維持政權,軍屯及其他開墾增加了土地使用的壓力。中部大肚地區的原住民族社群聯合體,曾與鄭氏發生衝突;「大肚王」是相關領導者或政治勢力的歷史稱呼,不宜當成一個單一部落的名稱。這個案例提醒我們,對軍隊而言是供糧與駐地,對既有居民而言可能是土地與生計受到侵害。同一措施的目的與後果,必須從不同位置觀察。

6. 荷方結盟與武力控制並存

比較荷蘭與鄭氏,不能畫成荷蘭只合作、鄭氏只壓迫。荷方有結盟、傳教、交易,也有武力、徵稅及土地資源控制;鄭氏以軍屯、行政與對外貿易經營,同樣面對社群回應。可用三個共同問題比較:誰控制土地?誰提供勞動或物資?衝突如何處理?有了相同問題,再看新港、麻豆及大肚地區等具名案例,才不會用一個統治名稱取代不同地方與年代的經驗。

7. 社群依處境採取不同回應

最後整理一份可檢查的結論:外來勢力帶來新的貿易、宗教與治理安排,原住民族則依處境採取不同回應。地方會議可顯示治理關係,土地契約可呈現權利記錄,屯墾衝突可反映資源競爭,但每種材料都有範圍。做比較時要說出地點、年代、參與者及具體行動,並區分記錄與推論。這樣才能同時看見原住民族的主動性與權力不對等,而非把歷史說成單向接受或永遠同一種反應。

閱讀講義

把重點整理起來

交易、傳教、地方會議與屯墾,改變外來政權和原住民族社會的關係。新港、麻豆與大肚地區的案例顯示合作與衝突可能並存;新港文書又提醒我們,書寫的使用延續跨越政權轉變。

間接統治
透過地方領袖等中介管理,不等於完全自治,也不能排除武力及不平等。
地方會議
荷蘭公司與社群代表建立、維持治理關係的場合,可觀察命令傳達與權力互動。
新港文書
以羅馬字拼寫西拉雅語等形成的契約資料,部分兼有漢文;相關書寫使用延續到清代。
軍屯
軍隊參與耕作以供應糧食等需求,涉及土地、勞動與地方社群利益。

用相同問題比較不同案例

案例可觀察的關係不能直接推論
新港社與荷方結盟、貿易與治理所有社群立場都相同
麻豆社與荷方衝突、武力與後續治理間接統治沒有強制
1756年灣裡社契約地方語言書寫與土地記錄契約存在就一定公平
大肚地區與鄭氏屯墾及土地、生計衝突只有一個部落或唯一動機

跟著做一題

看到1756年灣裡社的新港文書,可以說「荷蘭人當年正在治理灣裡社」嗎?

不能。先對照年代,1756年是清代,不是荷蘭統治臺灣的時期。這份文書可說明荷治時期傳入的羅馬字書寫方式,後來仍被地方社群用於契約。若要了解該次土地交易,還要讀內容、當事人與條件。文字形式的延續不能等同政權持續,也不能單憑文件存在判斷交易公平。

學習單

用自己的話說明

練習 1

用新港社、麻豆社兩例,說明為什麼不能把原住民族與荷方的關係一律稱作合作。

參考回答與評分要點

荷方與新港社結盟,卻也與麻豆社發生衝突,並利用盟友及武力建立統治。不同社群有各自的敵友、交易及土地利益,因此即使同在一個時期,也不能把一社的選擇推成所有社群的立場。

每題共 3 分,依下列分項給分。表述不同但理由充分,也可得分。

  • 正確指出兩個不同案例(1分)
  • 解釋社群差異及以偏概全的問題(2分)

練習 2

以本課1756年灣裡社契約例子,分別提出一項可支持的結論、一項不能直接判定的事,以及需要補查的資料。

參考回答與評分要點

可說相關羅馬字書寫在清代仍被用於土地契約;不能直接判定當事人都公平受益或荷蘭仍在治理。要補查契約內容、條件與當時土地及社群背景,才能進一步理解權利和選擇。

每題共 3 分,依下列分項給分。表述不同但理由充分,也可得分。

  • 區分可知與未知(1分)
  • 提出具體補查資料並說明用途(2分)

練習 3

用土地、勞動與資源三個角度,說明鄭氏軍屯對政權與既有居民可能有何不同意義。

參考回答與評分要點

政權希望有駐地、耕作勞動與糧食供應,以支持軍事;既有居民可能面臨土地被占、生計空間縮小或新的物資負擔。應依大肚等具體地區的資料分析,不把所有居民或所有時期寫成完全相同的受益或受害經驗。

每題共 3 分,依下列分項給分。表述不同但理由充分,也可得分。

  • 區分兩方位置與需求(1分)
  • 以土地、勞動或資源關係解釋不同後果(2分)

離開前,再想一想

為何同一政權時期,也要分不同社群研究?

參考回答

各社群的利益、敵友、土地與承受壓力不同,可能採取不同甚至改變中的選擇。

停一下,想一想

荷蘭透過地方會議與長老治理,可以直接表示什麼?

停一下,想一想

臺灣文獻館藏有1756年的新港文書,最能提醒我們什麼?

停一下,想一想

比較鄭氏屯墾與大肚地區社群衝突,哪個問題最能呈現不同立場?